最近中銘財務收到了這樣一個問題
如果員工開具了公司抬頭的專用發(fā)票不拿回來報銷(有可能忘了,也有可能弄丟了),那么企業(yè)也要承擔相關責任嗎?
從這個問題看來,又是一個關于“滯留票”的問題。
而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,中銘財務先給大家普及一下“滯留票”的相關知識。
首先,滯留票就是指銷售方已開出,并已經進行抄稅、報稅,但是購貨方并沒有進行認證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簡單地說,就是公司買了個東西,把專用發(fā)票開回來了之后,既沒有認證,也沒有報失(排除以外丟失)而導致發(fā)票超過了抵扣認證期的發(fā)票。
其次,關于“滯留票”造成的原因,一般幾種情況:
1)發(fā)票丟失了導致未認證的
2)開發(fā)票對象是小規(guī)模納稅人或簡易征收的一般納稅人
3)兩頭不入賬,對銷售收入進行隱瞞,對取得發(fā)票的不予抵扣
4)供應商/銷貨方拒不提供發(fā)票的
相關處理辦法
第一種情況:發(fā)票丟失導致未能在規(guī)定時限認證的
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(fā)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,同時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供該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《證明單》才可以作為增值稅的抵扣憑證。
第二種情況:開票對象是小規(guī)模納稅人或采取簡易征收的一般納稅人
這類開票對象的,拿到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只能作為普通發(fā)票入賬,是不能進行相關增值稅的抵扣的。
金叁角財稅個人建議是,在開票的時候,可以先確認一下對方的“身份”然后再決定開票的的種類。
第三種情況:兩頭不入賬的,對銷售收入進行隱瞞,對取得發(fā)票的不予抵扣
這是一個值得關注而又非常嚴重的問題。
對于這這種情況,金叁角財稅專門問了一個在國稅局工作的好友,給出了這樣的答復:
這種情況,稅務機關只要通過抄報稅數據和認證數據對比就可以發(fā)現相關滯留票的信息。如果有公司利用這個手段進行偷逃稅款,那么除了需要補繳稅款、滯納金及罰款,還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!
因此,金叁角財稅在這里說一下,如果公司有出現這種情況的,能補回發(fā)票的盡量補回來,不能補的,那也得按照規(guī)定規(guī)范做好,不要等到稅務局上門的了,才開始慌了。
第四種情況:供應商/銷貨方拒不提供發(fā)票的
這種情況就比較無奈了,供應商/銷貨方拒不提供發(fā)票,相應的成本就抵減不了。
那么剩下要做的兩件事:
一、在完成交易之后,可以考慮與這個供應商終止合作,提供發(fā)票是進行交易的應盡的義務。
二、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
相關風險警示:
1)1、2、4這三種情況,外在的因素影響較大。
風險方面主要是:追回發(fā)票之后,需要相應的稅款、滯納金以及一定額度的罰款。
如果涉及的額度比較大,容易引起稅務稽查。
2)至于第3種情況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章第二百零五條至二百一十條都有不同的情況下,對違反發(fā)票規(guī)定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罰,最嚴重的甚至會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。
由此可見,國家對于這種行為是嚴厲打擊的!
本文出自中銘財務轉載請注明地址:http://www.starmirror.com.cn
如需了解更多內容,歡迎咨詢我們公司:東莞中銘集群注冊托管有限公司 http://www.starmirror.com.cn咨詢電話:18925868556/(微信同號)